E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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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航空安全局

收录时间:
2019-08-25

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 )简介

欧洲航空安全局(European Union Aviation Safety Agency,简称”EASA“),是欧盟委员会下属的民用航空安全监管机构,总部位于德国科隆,与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并列为全球两大主要航空器适航证颁发机构。


历史沿革

EASA的建立源于欧洲航空业一体化和与美国航空业竞争的需要,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

联合适航局时期(1970—1990年)
  • 1970年,欧洲国家为联合设计制造大型飞机(如空客),成立了”联合适航局”,支持欧洲多国协作制造飞机的需要。
联合航空局时期(JAA,1990—2008年)
  • 1990年9月,在塞浦路斯欧洲民航大会上,欧洲联合航空局(JAA)正式成立,负责制定联合航空条例(JAR)。
  • 但JAR对成员国不具有法律效力,各国仍自行制定航空法规,不利于欧洲区域一体化发展。
EASA时期(2002年至今)
  • 2002年6月,欧盟十五国在布鲁塞尔会议上决定成立EASA;7月15日正式通过第1592/2002号法案确立其法律地位。
  • 2003年开始正式工作,总部最初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
  • 2004年,总部迁至德国科隆。
  • 2008年,EASA全面接管JAA的所有职能,JAA退出历史舞台。
  • 2018年,正式更名为European Union Aviation Safety Agency(欧盟航空安全局)。


主要职责

EASA的核心使命是”Your safety is our mission“(您的安全是我们的使命),主要职责包括:
  1. 法规起草与立法建议:起草民用航空安全法规,向欧盟议会和委员会提供立法建议,建立持续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通用规则。
  2. 适航认证:在拥有专有权的领域(如适航),对航空产品和组织进行审定和批准,颁发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和适航证,与FAA同为全球主要的航空器适航证颁发者。
  3. 组织资质审批:批准参与航空产品设计、制造和维修的组织,确保适航性和环保标准在成员国内达到同等水平。
  4. 运行监管:在运行、空管等共有权领域,对成员国进行监督和支持,推动欧洲和国际标准的应用。
  5. 国际合作:与国际组织(如ICAO、FAA)合作,为全球范围内的欧盟公民获取最高安全水平;与中国民航局等开展双边适航合作。
  6. 新兴领域监管:率先制定垂直起降飞机(eVTOL)、无人机操作及许可规则,发布人工智能路线图,推动氢动力飞机认证等前沿技术研究。

组织架构

EASA实行执行主任负责制,现任执行主任为Florian Guillermet。
  • 管理委员会:由欧盟成员国代表组成,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可派观察员列席但无表决权。
  • 职能部门:下设安全标准部(SDC)、安全部(SFD)、发展部(DEV)等14个部门,涵盖适航审定、飞行标准、机场安全、环保等全链条监管领域。

成员国与管辖范围

EASA目前拥有31个成员国,其中28个为欧盟正式成员国,4个为非欧盟观察成员国(挪威、瑞士、冰岛等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
成员国执行欧盟的航空法规并接受EASA监督。非EASA成员国的航空器要取得EASA适航证,其设计组织须先取得EASA设计组织批准(DOA),或其国家民航局须与EASA签署工作协议。

法规体系

EASA建立了覆盖航空器审定、持续适航等全产业链的法规体系,主要包括:
  • 基本法规:第1592/2002号条例、第216/2008号条例、第2018/1139号条例
  • 实施法规:Part-21(产品审定)、CS系列审定规范(CS-23、CS-25、CS-E等)
  • 持续适航标准:涵盖所有机型的持续适航要求和环保标准
与FAA的”实时更新”模式不同,EASA更倾向于”集中修订”,定期发布修正案。

与中国的合作

EASA与中国民航局(CAAC)保持着密切的双边适航合作关系:
  • 中欧航空安全年会:定期与中国民航局共同主办,推动适航互认和技术交流。
  • C919适航审定:2025年11月,EASA试飞员已开始对国产C919客机进行试飞审定工作。
欧洲航空安全局是全球航空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支柱,其统一的技术标准与认证体系对推动欧洲航空一体化和全球航空安全水平提升发挥着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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