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简介
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简称”FAA“),是美国运输部(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下属的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与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同为全球主要的航空器适航证颁发机构。
历史沿革
美国联邦政府对民用航空的监管可追溯至1926年,历经多次机构演变:
1926年—1938年:航空商业局时期
1938年—1958年:民用航空管理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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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年,罗斯福总统签署《民用航空法案》,设立独立的民用航空管理机关(Civil Aeronautics Authority, CAA)和航空安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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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CAA拆分为民用航空管理局(Civil Aeronautics Administration)和民用航空委员会(Civil Aeronautics Board),前者负责空管、认证和机场,后者负责安全法规、事故调查和航司运营管理
1958年至今:联邦航空管理局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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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随着喷气式客机大量投入运营、空中安全事故增多,国会颁布《联邦航空法案》(Federal Aviation Act),设立联邦航空管理局(Federal Aviation A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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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12月31日,联邦航空管理局正式开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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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约翰逊总统成立交通运输部(DoT),联邦航空管理局更名为
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FAA),并入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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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负责事故调查的民用航空委员会并入新成立的国家交通安全委员会(NT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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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商业太空运输办公室划归FAA,FAA开始监管美国商业航天发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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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11″事件后,FAA的航空安全职责于2002年移交新成立的运输安全管理局(TSA),TSA后于2003年划归国土安全部
主要职责
FAA的核心使命是”提供世界上最安全、最高效的航空航天系统”。其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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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制定并执行航空器制造、运营和维护的安全标准与法规,认证飞行员和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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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交通管理:管理机场塔台、航路管制中心和飞行服务站,制定空中管制规则、分配飞行空域、指挥空中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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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设施:建设、维护、运营地面导航设备,包括语音和数据通信设备、雷达站、计算机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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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管理:制定国家机场需求计划,管理公共机场发展补助项目,评估机场建设的环境影响,管理机场噪音兼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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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认证:与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同为全球主要的航空器适航证颁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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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航天运输:监管美国商业发射行业,颁发商业发射许可证,保护公众安全和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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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与发展:开展航空医学研究,研制更先进的导航和空管系统,推动航空器、发动机和设备的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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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与国外管理当局共享信息,推动全球航空业安全标准提升
组织架构
FAA总部位于华盛顿特区,采用垂直管理模式,主要下设机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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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交通组织(Air Traffic Organization, ATO):负责国家空域系统的日常运行,是FAA最大的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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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办公室(Aviation Safety):负责航空器适航审定、飞行标准、机场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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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办公室(Airports):负责机场规划、建设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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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航天运输办公室(Office of Commercial Space Transportation):负责商业发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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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与开发部门:负责航空技术研究和系统开发
FAA每日安全管理超过50,000架次美国商业和通用航空航班。
法规体系
FAA的法规体系以《美国联邦法规》第14编(Title 14 of the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简称14 CFR)为核心,通常也称为联邦航空法规(FARs)。法规采用奇数编号,为将来新法规预留编号空间。此外,FAA还可根据需要颁布特殊联邦航空法规(SFAR),作为对常规法规的补充。
与中国民航局的区别
FAA与中国民航局(CAAC)在空域管理上存在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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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域一体化:美国实行军民航统一的空域使用框架,FAA的空管部门是美国军民航飞行程序拟定、批准、使用、维护的一体化管理主体。虽然军方对约20%的空域有管控权,但通过国防部与FAA的备忘录,这些空域在军方不需要时开放给民航,商业航班实际上可使用几乎所有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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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程序管理:美国没有区分航路飞行程序和机场飞行程序,这些程序本质上是空域导航基础设施和空中交通管理的组成部分,由FAA统一管理,涉及公用机场的飞行程序也不需要机场当局承担费用。
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是全球航空安全监管的标杆机构,其法规标准和适航认证体系对世界民航业具有深远影响。